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産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二、將第十條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修改為“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三、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