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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來源: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2017-02-16 09:38:00

  依據2002年發佈的《安全生産法》和2003年發佈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按照2014年新修改的《安全生産法》,考核工作須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體實施。為便於施工企業就近考核,加強地方管理效能,交通運輸部決定將考核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部不再承擔考核及證書頒發工作,同時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以修正案方式作出相應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將第九條修訂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産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二、將第十條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修訂為“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三、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訂為“交通運輸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訂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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