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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10-24 09:30:00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4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截至2018年底,我國內地(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共有24個省份的3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71條,運營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約212.8億人次。隨著運營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穩定運作的壓力日益加大。行車組織作為運營組織的中樞環節,是保障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重要基礎。出臺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的管理制度,統一行業行車組織的基本規則,對於嚴守安全底線,進一步夯實運營安全管理基礎,具有重要作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8條,包括總則、行車組織基礎、正常行車、非正常行車、施工行車、附則等章節。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了行車組織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運營單位合理制定行車計劃,確保各設施設備系統運作能力,保障行車組織需要,充分滿足客流需求,並持續改進和優化;列車運作圖的編制既應經濟合理地運用車輛和安排施工維修時間,有效發揮線路能力,又要保持相對穩定,確保滿足安全運營條件。《辦法》針對城市軌道交通行車指揮層級、行車方向、列車等級、行車調度命令、行車組織方法等方面作出原則規定,統一行業行車組織的基本規則。其中,重點對各種行車組織方法的行車憑證和安全防護等內容提出要求,著力保障行車安全。

二是規定了正常情況下基本的行車組織規則。按照行車組織程式,對運營前準備、乘務組織、車站行車監控和運營結束等方面的安全作業作出規定。明確運營前應做好各項準備確認線路安全後方可開始營運;規定駕駛員單次值乘的最大時長和連續值乘最小間隔,強調運營單位應在出勤時對駕駛員狀態進行檢查,保障駕駛安全;提出駕駛員開關門作業時的操作要點,嚴防夾人夾物動車;規定車站行車人員要做好行車監控,特別是特殊情況下的安全監控及應急處置;提出共線、跨線運作方式下行車調度和異常情況處置的原則;明確了車輛基地調車、試車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三是規定了非正常情況下的行車作業規則和安全防護要求。明確發生突發情況時,應在保證行車安全前提下盡可能維持列車運作;分別規定了搶修施工作業、列車限速運作、越防護信號機禁止信號、列車自動防護失效、列車退行、列車越站、反方向行車、列車救援、道岔故障、聯鎖失效、接觸網(軌)失電、區間乘客疏散等典型非正常行車場景,以及發生地震、惡劣天氣、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況下的行車調度程式、安全作業規則、安全防護要求等,最大程度保障人員安全和行車安全。

四是明確了施工作業的行車組織規則和安全防護要求。要求運營單位應合理安排並嚴格執行施工作業計劃,施工作業原則上不應影響正常運營;發生故障影響運營時,應按照“先通後復”的原則視情安排施工作業。對於設施設備調試、升級、更新改造等重大施工,應制定並組織落實行車保障措施。對於施工列車與相鄰施工區域間隔、工程車施工作業、人員與工程車同時作業等方面明確了安全防護要求,從施工行車組織角度保障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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