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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管理的意見》政策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9-12-12 14:53:00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關於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管理的意見》(交水規〔2019〕19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是航道的關鍵節點,其運作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航道暢通。目前我國共有902座通航建築物(含水利、水電、航運樞紐中的船閘、升船機)和44座航運樞紐大壩,運作狀況總體平穩,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單位在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二是一些地方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落實《航道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不到位,存在職責不明、思路不清的現象;三是部分建設時間較早的航運樞紐大壩存在安全隱患,需進行除險加固。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防範化解交通運輸領域重大安全風險,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切實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意見》。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七個部分,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一是明確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二是落實運作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三是落實航運樞紐大壩安全責任制。

  (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和隱患治理機制建設。從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兩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強化重點環節和領域的安全管理。從船舶過閘安全管理、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大壩安全管理、防汛防臺和枯水期保通、反恐消防等五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五)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對安全監測、應急能力建設、科技創新等三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六)開展安全管理專項行動。從摸底排查、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專項行動、建立危險貨物船舶過閘監管平臺等三個方面提出了任務,明確了完成時限。

  (七)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監督檢查、資金人才保障等三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三、主要問題説明

  (一)關於航運樞紐大壩安全監管範圍。

  航運樞紐大壩屬於水庫大壩範疇,不僅包括過船建築物,還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電站等。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水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對航運樞紐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各地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是其所管轄的航運樞紐大壩的主管部門,並負行政領導責任。《意見》對條文中按照《航道法》表述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做了進一步解釋:具體包括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等;並對航運樞紐大壩進一步進行界定,明確為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直接管理的水庫(航運樞紐)大壩,對隸屬關係發生變化、不再隸屬本部門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彙報,提請將大壩主管部門職責和大壩安全監管職責(通航建築物運作安全監管職責除外)一併移交,未移交之前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意見》不排斥水利、水電等部門按相關規定從防洪、發電等方面對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的行業管理。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條文中大壩主要指壩高十米以上或者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二)關於航運樞紐大壩安全責任制。

  水利部《關於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號)規定:各地要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大壩安全責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按照隸屬關係,逐庫落實同級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水利部門每年汛前公佈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為做好工作銜接,《意見》要求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落實航運樞紐大壩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責任人。

  (三)關於通航建築物安全鑒定。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規定通航建築物要定期進行安全鑒定,但沒有明確時限。為此,《意見》參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國家能源局《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並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和管理要求,明確通航建築物每5-10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運作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要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其主要考慮一是通航建築物一些重要的設施設備和結構物一般每5-10年左右需要進行大修,二是與水利、水電部門關於通航建築物安全鑒定的規定時限保持一致。

  (四)關於航運樞紐大壩安全管理制度。

  考慮到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水利、能源部門已有成熟的制度體系,且航運樞紐數量較少,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相對缺乏大壩安全管理經驗和技術力量,經商水利部、國家能源局,《意見》明確航運樞紐大壩安全管理的制度體系按照水利、能源等部門有關規定來執行,地方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做好督促指導。

  (五)關於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

  目前在航運樞紐大壩中,部分大壩已被鑒定為三類壩(不能正常運作),必須進行除險加固;部分建設時間較早的大壩尚未開展安全鑒定,需要開展安全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除險加固措施。為此,《意見》要求開展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專項行動,組織運作單位對未鑒定的大壩及時進行安全鑒定,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一定條件下能安全運作)的,及時採取除險加固、降等使用或報廢重建等措施予以處理。關於資金來源問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有關人民政府優先安排除險加固所需資金和物料”,各地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積極爭取有關人民政府的資金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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