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主要是按照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再因未審批而進行處罰。將第三十三條中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不按照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的”修改為“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不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的”。此外,刪除了違反船舶港務費徵收管理秩序、不按照規定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洗艙、清艙、驅氣、舷外拷鏟及油漆作業或者排放壓載水,不按照經批准的要求使用化學消油劑、不按照規定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