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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9-05-22 09:44:00

  一、制定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製造業的發展,作為重要原料和能源的礦石、煤炭、陶土等固體散裝貨物運輸量持續增長。固體散裝貨物相對於一般貨物來説,由於其具有顆粒或流態化的物理特徵,在水路運輸的搖擺狀態下容易集中到一側,致使船舶喪失穩性帶來傾覆的危險,給水上交通安全帶來較大隱患,因此,需要特別的管理措施。此外,《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2009年生效)對進一步強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管提出了系統性要求,作為締約國之一,我國一直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落實公約相關強制性要求。因此,制定《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既是加強固體散裝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需要;同時,將國際公約國內化,也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履約工作。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9章43條,分別為總則、一般規定、報告管理、作業管理、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特別規定、人員防護與事故預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規定》的適用範圍為船舶在管轄海域內載運固體散裝貨物。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的安全風險主要在於受風浪、涌流等因素影響使船舶喪失穩性。考慮到內河水域風浪、涌流相對較小,載運固體散裝貨物的安全系數較高,多年來未發生因載運固體散裝貨物導致的內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因此,《規定》僅對我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活動作出規範。

  (二)建立屬性不明的固體散裝貨物鑒定制度。為加強安全監管,對尚未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中列明的部分固體散裝貨物,《規定》要求托運人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材料,明確貨物相關屬性和船舶載運技術條件後方可交付運輸。

  (三)明確船舶報告和貨物報告管理要求。《規定》要求船舶在進出港口前、托運人在交付運輸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細化了報告的時間節點、具體資訊等內容。

  (四)強化船舶和港口經營人在作業期間的共同管理義務。《規定》要求船舶和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並落實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共同制定書面裝卸計劃,共同檢查確認貨物裝載、積載情況;對發現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共同進行核實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建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水分採樣、檢測制度和管理要求。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在持續搖擺、振蕩下,所含水分會分離形成自由液面,當與船舶搖擺頻率不一致時,可能導致船舶傾覆。因此,需要對貨物水分嚴格把控。《規定》要求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在托運或者轉運前必須進行水分含量和水分極限採樣、檢測,並規定了重新檢測的情形。同時,為加強源頭管理,《規定》還要求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儲存、裝卸期間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水分含量增加。

  (六)加強人員防護和事故預防管理。由於部分固體散裝貨物在裝運過程中可能釋放有毒、易燃氣體,為保障人命、財産安全,《規定》要求載運該類貨物的船舶應當定期測量氣體濃度,並採取相應的通風措施。此外,《規定》還要求船舶應當制定安全和應急措施,設立警示標誌;相關作業人員要經過訓練,配備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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