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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的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7-08 16:15:00

  經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明確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要求取消審批後,交通運輸部要制定完善並公佈維修業務標準,督促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是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制度,及時公佈相關資訊。二是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務,維修服務完成後應提供明細單,作為車主追責依據。三是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為的監管,對維修企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四是建立黑名單制度,深入推進維修誠信體系建設。2019年3月2日,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709號令),將作為《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直接上位法的《道路運輸條例》中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條款修改為備案制管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進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改為備案制管理,並具體規定、細化和規範有關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式、做法、要求,根據部立法計劃要求,有必要在國務院第709號令公佈後抓緊開展對《規定》進行修訂。同時,根據行業立法需要,將《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於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經營作業等有關要求,也應一併體現在《規定》修改中。 
  二、主要修訂內容 
  《規定》修改的內容,緊緊圍繞國務院第709號令對《道路運輸條例》中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改備案的事項開展,《規定》修正案共計34條。 
  (1)刪除了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內容。 
  按照國務院第709號令要求,在《規定》全文中刪除了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條件、許可程式、申請手續、許可證件、許可監督處罰及相關事項的全部條款內容。 
  (2)建立了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的制度體系。 
  按照國務院第709號令要求,在《規定》中明確了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的備案程式、備案材料、備案受理、備案變更、備案事項事後監督檢查、備案不得收取費用、備案結果公佈等規定,以及國務院規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等內容,形成了完整的維修經營備案管理體系、流程,建立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管理體系。 
  (3)依法調整優化了有關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按照國務院第709號令和國發28號文件要求,一是保持強化了維修經營業務標準。明確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要求,並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務。二是明確了維修費用明細單制度。維修經營者完成維修後,應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作為車主追責依據。三是明確建立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要求,強化維修行業信用建設。四是強化對維修經營者的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和違法處置措施。對於維修經營者有關違法違規情形嚴重的,可依據行政法規予以罰款直至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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