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準入管理,促進水路運輸安全綠色、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我部決定調整完善沿海省際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以下統稱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其中,液化氣船含液化石油氣船和液化天然氣船)運輸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現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我部將根據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相關市場供求狀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總量調控、擇優選擇的思路,採取專家綜合評審的方式,有序新增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經營主體和船舶運力。
綜合評審辦法另行制定發佈。
二、新增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經營主體,應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具有國內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相關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範圍(包括增加經營船舶種類或擴大經營船舶航行區域)優先。
新增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力,應滿足國家關於船舶技術和船齡等有關要求,具體方式包括國內新建、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轉入國內運輸、省內運輸轉省際運輸、國(境)外購置或光租,以及現有船舶擴大經營範圍。
三、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企業以“退一進一”或“退多進一”方式,申請將自有的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退出市場後新增同類型船舶運力,且新增船舶運力比退出市場運力增加的總噸位不超過50%的,可免於綜合評審。
按上述方式申請新增運力,原有船舶尚在營運的,應在新增運力投入營運前退出市場;原有船舶已退出市場的,應在退出市場兩年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簽發日期為準)提出新增運力申請。
四、本公告實施後,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沿海化學品液化氣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1年第38號)、《關於加強國內沿海成品油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1年第75號)以及《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液化天然氣船舶運輸市場準入政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1號)同時廢止。
本公告有效期為5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