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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11-09 16:38:00

  2018年10月22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修訂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級郵政管理部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社會各方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該規章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現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于2009年頒布,2013年和2015年作過兩次局部修改,對規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快遞業持續快速發展,企業數量大幅增加,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涌現,國家郵政局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工作中進行積極探索,積累了實踐經驗。《快遞暫行條例》的施行和國務院一系列文件的印發,對優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規章制度提出了新要求。為執行上位法規定和國務院部署,更好發揮快遞業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方面的作用,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工作,進一步釋放快遞市場活力,使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工作能夠更好適應新形勢和新業態發展,有必要對現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作出全面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16年,國家郵政局啟動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研究工作。在企業座談、實地調研、專家研討、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郵政局多次組織修改完善規章修訂草案,于2018年3月形成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徵求意見。2018年3月28日至4月26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國家郵政局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5月8日,國家郵政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提請交通運輸部審議。10月8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共7章36條。主要內容是:
  一是細化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原則規定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在此基礎上,《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從執行的角度,對上位法關於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服務能力、服務品質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進行了細化。修訂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細化了實名收寄、安全檢查、從業人員安全等安全管理條件要求,適當放寬了人員資質條件、比例等方面的要求。對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申請人,在其未實際具備報關數據、處理場地等條件的情況下,修訂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允許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二是優化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程式。修訂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登出與作廢等程式作了細緻規定,更加便利申請人取得許可。例如,明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可以通過郵政管理部門資訊系統提出,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管理部門實施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關工作,精簡企業分支機構手續,將原來的“取得分支機構名錄——註冊登記——備案”3個步驟簡化為“取得分支機構名錄即為備案”1個步驟,並重申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三是規範了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行為。修訂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不設年檢,而是由企業在每年4月30日前自主提交年度報告。修訂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吸收合併,分立後仍然存續,設立分支機構,開辦末端網點,郵政管理部門均實施備案管理。明確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登出、許可證公告作廢等相應退出機制。對不誠信行為,還規定了記入快遞業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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