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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9-28 14:22:00

  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機械員隊伍建設,規範飛行機械員的基本素質和水準要求,夯實民航飛行安全基礎,保證航空安全,我們對《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52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0號修改)進行修訂,形成了《民用航空器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5號,以下簡稱《規則》)。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自1996年發佈實施以來已20餘年,在領航員、飛行通信員和飛行機械員資質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現代民用航空器上都已裝備較為先進的機載通訊和導航設備,國際民航組織不再將飛行通信員列入必需項目。加之近年來我國民航業的快速發展,三人以上(含)的多人制機組的飛機已完全退出現役,目前在我國航空公司的機隊機構中,現役飛機均為兩人制機組設計,不再需要配置領航員、飛行通信員和飛行機械員,僅少數幾種直升機機型需要配備飛行機械員。2012年《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了“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教員合格證核發”,2014年《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將“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認可”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2016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將“領航員”和“飛行通信員”從空勤人員中刪除,不再實行許可管理。有必要根據上位法修改以及國務院文件要求,對本規則名稱、適用範圍及相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規範對飛行機械員的合格審定。

  修訂工作遵循下列原則:一是落實行政許可法要求;二是落實國務院2項決定和《民用航空法》的修改;三是對於飛行機械員執照,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的要求,儘量做到與國際標准保持一致;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歐洲等其他民用航空發達國家的經驗;四是為了便於及時修改完善,將飛行機械員的訓練大綱、考試程式及考試標準從本部規章獨立出來,以諮詢通告形式下發。

  二、主要內容

  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細化了飛行機械員執照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式。

  二是對飛行機械員的申請條件作了修改。增加了對具有國家航空器飛行機械員經歷人員的特殊規定;取消了“最大不得超過60周歲”的年齡限制;明確了必須具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Ⅱ級體檢合格證;降低了學歷要求,不再要求大專畢業或者局方認可的等效水準,而是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對知識和技能要求進行了相應更改,既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對飛行機械員執照的要求,也體現當前民航業發展趨勢;增加了“5年內無犯罪記錄”“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等要求。

  三是為解決雇傭境外成熟的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參加運作的需要,規定對持有境外飛行機械員執照的人員,不再依據境外飛行機械員執照轉換中國飛行機械員,而是通過辦理認可函的形式允許參加運作。

  四是取消了原規章中在飛行機械員執照上簽注動力裝置級別等級(活塞發動機動力、渦輪螺旋槳動力和渦輪噴氣動力)的規定,今後新頒發的飛行機械員執照將不再簽注動力裝置等級,僅簽注局方所規定的需配置飛行機械員的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五是將局方監察員或委託代表實施的定期檢查及相應的技術審定批准書改為技術檢查,由運營人實施,並明確了相關要求。同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檢查不合格的飛行機械員,只有重新通過相應實踐考試,方可繼續行使其飛行機械員執照相應權利。

  需要説明的是,本著尊重歷史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為了維持規章的連續性和執照的有效性,在滿足相關運作規章要求,現行有效領航員和飛行通信員執照的持有人可按照相應運作規章要求繼續使用其原有執照,直至所飛航空器退出運作為止;關於原飛行機械員執照,擬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執照換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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