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和體檢鑒定工作,落實國家“簡政放權”和“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不斷完善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鑒定,保障民航安全和運作秩序,借鑒國際經驗,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民航局啟動了《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修訂工作。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規則》自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進行了兩次修訂,對航空人員健康管理和行業持續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為適應國內民航的發展及醫學的發展,落實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對《規則》進行第三次修訂。
(一)落實“簡政放權”要求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57號)修改了《民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將“領航員、飛行通信員”從航空人員類別中刪去。因此,須對《規則》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二)適應民航安全運作的實際需要
近年來,國際民航界普遍關注與航空安全關係緊密的精神科疾病。為規範精神科疾病診斷與體檢鑒定,需要調整《規則》中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心理健康標準。同時,隨著近年來醫學技術、檢測手段的進步和對疾病認知水準的提高,也需要對《規則》中部分其他醫學標準進行調整。
2016年7月,民航局啟動了《規則》的修訂工作,起草相關修訂草案並廣泛徵求了體檢鑒定機構和航空單位意見,經逐條處理相關意見後,形成了《關於修改〈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決定(草案)》。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落實“簡政放權”
本次修訂中,將原規章中涉及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有關內容進行了集中修訂,相應刪除了領航員和飛行通信員應取得體檢合格證的規定。
(二)修訂了I級體檢合格證類別範圍
為與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的要求和民航規章中關於航空器駕駛員的執照類別保持一致,調整了應取得並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的人員類型,增加了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和傾轉旋翼機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應取得並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的要求。修訂後,有關內容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保持一致。
(三)調整了部分醫學標準
針對近年來國際民航界普遍關注的與航空安全關係緊密的精神科疾病,根據公約附件1對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心理要求,使用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及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分類》,對各級體檢合格證“精神科”的醫學標準進行了規範和完善。同時,調整了消化系統和泌尿生殖系統疾病的醫學標準以及腫瘤醫學標準,細化了常見疾病鑒定原則。
(四)其他修訂內容
1、根據國家誠信體系建設的整體要求,增加了合格證持有人誠信記錄要求。
2、對體檢合格證樣式進行了規範和調整。
三、徵求意見情況
《規則》在修訂過程中,廣泛徵求了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體檢鑒定機構和航空單位的意見,也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已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決定》中予以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