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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第二次修訂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10-12 15:51:00

  2017年8月1日,交通運輸部以2017年第26號令頒布了《民用航空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設計、製造、運營、維修單位等更好地理解《規定》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的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局就《規定》的出臺背景和過程及主要修訂內容等進行了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此次頒布的《規定》為其第二次修訂。《規定》自1992年頒布實施以來,進行了一次修訂,對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適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民用航空製造業發展和適航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此次對《規定》進行第二次修訂,必要性具體如下:
   (一)民用航空製造業發展和適航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近年來,國內民用航空製造業發展迅速,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審定項目不斷增加,為更好做好審定工作,需通過委派方式,充分利用工業部門的資源。此次修訂在強化委任管理工作的基礎上,擴大了委任代表的範圍和許可權,增加了適航委任代表類別,調整了委任單位代表範圍,很好地滿足了民用航空業發展和適航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保證民用航空適航委任工作品質的需要
   為保證民用航空適航委任工作品質,需對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資格、委派、許可權、持續監督等事項進行規範。此次修訂對當前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並新增了一些要求。
   (三)國際雙邊適航交往的需要
   作為適航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委任工作是雙邊適航協議磋商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評估事項。此次修訂對委任管理工作進行了調整和細化,以與國際其他國家做法接軌。
   2010年,我局啟動《規定》的第二次修訂工作,經過內部收集意見、了解國際政策、對重大修訂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形成行業徵求意見初稿,下發行業徵求意見。2012年5月召開《規定》審查會,多次修改後,形成了本修訂草案。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完善規章的章節結構
   1. 將委任代表的管理和委任代表的類別和許可權分為兩章進行規定。
   2. 新增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對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監督管理要求;
   3. 由於民航局適航部門職責的調整,本次修訂去除了維修監督委任代表和維修人員執照主考委任代表的相關內容,民航局將另行發文對此進行規定。
   (二)細化委任管理要求
   1. 明確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主管部門;
   2. 明確了申請委任代表的申請資料要求;
   3. 明確了委任代表應承擔的責任;
   4. 細化了委任工程代表的專業類別和許可權,細化了委任製造檢查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許可權;
   5. 細化了對委任單位代表的程式手冊要求;
   6. 細化了對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對授權期間所做工作的記錄保存和接受局方檢查的要求。
   (三)擴大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範圍和許可權
   1. 新增委任適航代表和委任航油航化代表等兩類適航委任代表;
   2. 取消只能從持證單位委派委任代表的限制;
   3. 調整委任單位代表的範圍,不再規定其專業範圍限于從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的氣動與強度試驗和航空材料及工藝方法的試驗和鑒定,使得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設計、生産、運營和維修等單位都可能申請成為委任單位代表,並相應調整了其許可權。
   4. 取消了委任工程代表只能批准設計小改的限制。委任工程單位將可根據授權批准各種工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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