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特性材料攔阻系統(以下簡稱EMAS)在我國民用機場的應用,保證其安全性和適用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啟動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附件“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的修訂工作。
EMAS是以特性材料為主體,設置在跑道端外,對衝出跑道端的飛機實施攔阻,使飛機減速或者停止的系統。EMAS可以有效降低航空器衝出跑道的風險,能夠對提高地形複雜機場的安全保障裕度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7月,《芝加哥公約》附件14中增加了對攔阻系統的安裝的建議措施,現正在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審定程式。
美國聯邦航空局亦將EMAS作為特殊産品對其進行檢驗審定。其他研發和應用此類産品的國家,如義大利、西班牙和瑞士等,也要求對此類産品進行審定後方可應用。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民用機場。為規範EMAS在我國民用機場的應用,保證其安全性和適用性,我局認為對其實施行業準入管理確有必要。
本次修訂採用修改決定方式,涉及在附件“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增加一個種類,即增加“6 特性材料攔阻系統(E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