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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09-18 15:59:00

  2017年9月6日,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了《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試行)》(交辦水〔2017〕128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和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2015年5月,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交政研發〔2015〕75號),提出了完善信用制度標準體系等5個方面主要任務,切實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交通運輸科學發展。
  水路運輸在我國綜合運輸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承擔了我國90%以上的外貿貨物運輸量。水路運輸行業點多、面廣、線長,經營門類較多,且經營主體的規模差別較大。目前,我國水路運輸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尚屬於起步階段,為加強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借鑒相關行業信用資訊管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部制定出臺了《辦法》。
  《辦法》貫徹落實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為未來一段時間我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管理指明瞭方向,明確了任務。《辦法》的出臺,將有力提升我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水準,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和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進一步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括五個章節、二十一條具體內容和兩個附表,明確了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管理原則,規定了相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相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對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歸集、公開、應用提出了規範要求,建立了信用資訊管理過程中的異議處理和權益保護機制,提出了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主要內容。
  (一)關於部省職責分工。
  在職責分工方面,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按照權責清晰、有序高效的原則,對部省定位、許可權和責任進行了明確界定。部組織制修訂規章制度和標準、建立部級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建立省級系統、組織轄區內信用資訊歸集和管理等,部省兩級信用資訊系統實現互聯。
  (二)關於資訊歸集範圍和方式。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規定,依法明確信用資訊歸集範圍主要包括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履職過程中生成的信用資訊。為保證資訊歸集的及時準確,堅持源頭歸集和屬地管理,基本資訊、良好行為資訊和失信行為資訊分別由相應層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組織歸集,在歸集方式上,結合部省交通運輸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建設,通過系統進行資訊歸集和管理,並要求信用資訊歸集採用統一的標準,有利於資訊交換共用和系統對接。
  (三)關於失信行為的管理。
  為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管理,《辦法》以列表形式明確了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主要內容。建立了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提出了嚴重失信行為的界定標準,明確了嚴重失信名單的列入、更新和退出規則、對外發佈機制和相關懲戒措施。考慮到部對交通運輸安全生産信用資訊實行統一管理,《辦法》與從業單位安全生産嚴重失信行為管理作了銜接。
  (四)關於信用資訊應用。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行業實際,從日常監管、財政資金補貼、評優評先等方面對良好行為和失信行為實施信用獎懲,並對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方面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三、貫徹實施要求
  (一)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使相關管理機構及從業單位、從業人員正確理解和掌握信用資訊管理相關要求,保障《辦法》順利實施。
  (二)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
  《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儘快制定實施細則,抓緊省級資訊系統建設,加強部省聯動,切實做好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歸集、共用、應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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