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招標投標制度是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隨著近年來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面臨一些新形勢新要求,同時在行政監管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國家推出了一系列與招標投標活動緊密相關的市場改革舉措,如推行電子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等,對參與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隨著市場化水準的不斷提高,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範圍在不斷拓展,物資設備、技術服務類招標數量大幅增長,以民營企業為主的新市場主體不斷涌入。三是鐵路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及投訴事項呈現量多面廣的趨勢。四是隨著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地方鐵路快速發展,出臺規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相關規定的呼聲和需求不斷高漲。這些都亟需健全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引導和規範市場主體的招標投標行為,促進鐵路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公正執法,營造和維護公平有序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環境和秩序。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七章六十條,分別是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需要説明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是關於監管分工。《辦法》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將鐵路工程招投標監管劃分為兩個層面,國家鐵路局負責全行業監管,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
二是關於標準文本的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印發了《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和《標準監理招標文件》等招標示範文本,規定適用於必須招標的項目。通過推廣使用標準文本,不僅提高了招標文件編制品質,也有效保障了廣大投標人的合法權益。《辦法》再次強調了標準文本的使用。
三是關於招標人設置不合理門檻。從近幾年監管實踐來看,設置不合理門檻限制潛在投標人的問題較為集中,並因此産生了不少投訴。但上位法規定得比較原則,執行起來難以準確把握,也會産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訴、異議。基於此,《辦法》列出有關明顯限制投標人的不公平情形,並明確規定按排斥潛在投標人論處。
四是關於信用資訊使用。當前國家正在深入推行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倡導信用資訊在市場交易和政府監管中的運用。結合近幾年有關信用建設方面的政策和有關行業、地方在信用建設中的實踐,以及原鐵道部在鐵路建設項目信用資訊方面的探索,《辦法》做了相應制度安排,明確了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在鐵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及監管要求。
五是關於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進行評價。針對個別評標委員會專家不認真履職或違法違規評標行為,國家鐵路局修訂印發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後根據評價指標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本辦法對此再次予以明確,並將評價範圍進一步擴充到整個評標委員會成員。
六是關於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內容。《辦法》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工程監管實踐,規定了中標候選人公示時應該公開的具體內容,如招標項目名稱,標段或者包件編號,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或者交貨期承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