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何修訂《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辦法》?
隨著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鐵路運營管理日趨多元化,鐵路運輸市場發展出現新態勢。有的地區探索鐵路統一運營管理,將鐵路資産公司與運營公司分立,有的地區探索設立輕資産鐵路運營公司,建立較為靈活的鐵路經營機制。原《辦法》已不完全適應鐵路運輸市場發展需求。為促進鐵路運輸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激發運輸市場活力,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對原《辦法》的許可條件、許可對象進行了修訂調整。
二、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是放寬了許可條件,對於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企業,取消了有關機車車輛所有權的硬性條件。將第六條第(二)款“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應當擁有機車車輛的所有權”修改為“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是調整了許可對象,明確鐵路資産方和運營方有關許可的適應性。將第八條“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申請企業,可以通過合作、委託等經營方式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條件。”修改為“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受託企業應當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
三、修訂後許可對象有哪些變化?
一是企業可以通過租賃、受託等方式取得鐵路基礎設施和機車車輛使用權,從事鐵路運輸經營。此類企業可以並應當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
二是在鐵路資産與運營分離的情況下,例如鐵路資産企業委託其他企業運營,受託方應當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委託方無需申請辦理鐵路運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