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9年2月3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型號合格證有效期為長期。製造、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維修許可證有效期按不同型號産品分為5年、8年、10年,具體産品的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由國家鐵路局發佈。有效期屆滿後,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
本決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
(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發佈 根據2019年2月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機車車輛行政許可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産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機車車輛,是指直接承擔鐵路公共運輸和檢測試驗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客車、貨車等移動設備,以及在鐵路上運作並承擔施工、維修、救援等作業的鐵路軌道車、救援起重機、鋪軌機和架橋機(組)車輛、接觸網作業車和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需辦理許可的鐵路機車車輛目錄由國家鐵路局制定、調整併發布。
第三條 設計、製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分別向國家鐵路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製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
設計新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企業應當取得型號合格證;已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産品,製造企業在投入批量製造之前,應當取得製造許可證;承擔鐵路機車車輛整機性能恢復性修理(即“大修”)的維修企業在維修樣車投入運營前,應當取得維修許可證;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在該産品投入運營前,國內進口企業應當取得進口許可證。
第四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設計、製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産品品質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鐵路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章 取證條件
第五條 設計、製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産業和技術發展政策及鐵路裝備現代化的要求,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取得型號合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設計管理經歷的人員;申請企業應當有相應的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具備研發設計能力,有完善的産品設計品質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和先進的設計手段,申請企業具有或者通過合作方式具有對樣車製造驗證的能力;
(三)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通過申請企業或者科研立項單位審查;
(四)關鍵零部件和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五)樣車運用考核及解體檢查合格;
(六)樣車經申請企業或者科研立項單位技術評價合格;
(七)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的産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八)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取得製造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擬製造的産品已取得型號合格證;
(三)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製造管理經歷的人員,申請企業應當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完善的産品品質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備的保證持續批量製造的條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
(四)申請企業應當有完備的産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並具有合法使用權;
(五)製造樣車通過型式試驗並經型號合格證持有企業技術評價合格;
(六)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的産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七)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維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與維修樣車産權單位簽訂了樣車試修合同、協議或者維修樣車産權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出具了委託維修證明材料;
(三)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製造或者維修管理經歷的人員,申請企業應當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完善的産品品質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備的保證持續批量維修的條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
(四)申請企業應當具有維修必備的産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並具有合法使用權;
(五)維修樣車通過例行試驗並經産權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技術評價合格;
(六)申請領取維修許可證的産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七)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進口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能夠證明進口産品已有國內用戶需求;
(三)申請企業能夠證明進口産品製造企業符合所在國法定資質條件,具備相應業績且品質信譽良好,技術支援和售後服務滿足國內用戶的需求,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
(四)進口産品的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通過國內用戶的審查;
(五)關鍵零部件和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六)樣車經國內用戶技術評價合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品質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四)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包括企業概況,人員情況,産品設計品質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産品研發和設計能力,供貨方和外包方清單,特種設備持證情況,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的聲明等);
(五)設計技術總結報告(包括産品基本特性説明,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設計總圖及圖樣目錄,整車技術條件,所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目錄,試製工藝報告,産品試製及檢驗基本能力配備,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樣車運用考核和解體檢查項目及報告等);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型號合格證;
(四)産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及其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五)品質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包括企業概況,人員情況,産品品質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産品製造與售後服務能力,供貨方和外包方清單,特種設備持證情況,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的聲明等);
(七)製造技術總結報告(包括産品外形照片,所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目錄,産品製造及檢驗基本能力配備,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製造能力分析,資金對製造規模的保證能力,申請企業對製造樣車技術評價結論等);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維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企業與維修樣車産權單位簽訂的樣車試修合同、協議或者維修産權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委託維修證明材料;
(四)産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及其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五)品質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報告(包括企業概況,人員情況,産品品質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産品維修與售後服務能力,供貨方和外包方清單,特種設備持證情況,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的聲明等);
(七)維修技術總結報告(包括産品外形照片,主要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目錄,産品維修及檢驗基本能力配備,例行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維修能力分析,資金對維修規模的保證能力,維修樣車産權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維修樣車技術評價結論等);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進口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進口産品已有國內用戶需求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企業概況(包括企業主營業務,經營業績、固定資産,人員情況、品質管理、與國內用戶關係等方面);
(五)進口産品製造企業合法註冊登記的證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産品設計製造資質的證明材料;
(六)進口産品製造企業品質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七)進口産品製造企業基本情況報告(包括企業概況,人員情況,品質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情況,售後服務情況,産品研發和製造能力概述,供貨方和外包方清單,特種設備持證情況,無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的聲明等);
(八)進口技術總結報告(包括産品基本特性説明,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設計總圖及圖樣目錄,整車技術條件,所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目錄,産品試製及檢驗基本能力配備,型式試驗項目及試驗報告等方面);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申請書應當採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國家鐵路局制定。
第四章 許可程式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核實、檢驗、檢測及專家評審。
審查合格的,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説明理由並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七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送達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在産品使用説明書和産品合格證上註明行政許可證書的有效期和編號。
第二十條 型號合格證有效期為長期。製造、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維修許可證有效期按不同型號産品分為5年、8年、10年,具體産品的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由國家鐵路局發佈。有效期屆滿後,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在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內,被許可企業名稱或者製造、維修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後的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二條 變更製造、維修地址造成製造、維修許可條件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企業應當重新申請取得製造、維修許可。
已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産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申請取得型號許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被許可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被許可企業應當配合檢查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取得製造、維修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按年度向國家鐵路局提交企業産品品質管理及售後服務情況自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登出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鐵路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鐵道部公佈的《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産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鐵道部令第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