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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政策解讀

來源:國家鐵路局    2019-02-28 12:38:00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為鐵路機車車輛生産、維修企業做好許可服務,我們對《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號重新公佈。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按照《辦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維修(大修)許可的有效期無論何種産品均為5年,該年限比大多數産品的維修(大修)週期短,經常出現企業在許可有效期內無維修業績,不能辦理許可延期只能重新申請許可的情況,特別是在辦理集中批量製造或小批量製造産品的維修許可延期時經常出現此類問題,企業反映負擔較重,普遍希望將維修許可有效期延長。按照許可為現場生産服務理念,結合鐵路機車車輛技術發展和企業現場生産實際需要,參考不同産品維修週期年限的實際規定,將維修許可期限由目前統一的5年調整為按不同産品分為5年、8年、10年,具體産品的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由國家鐵路局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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