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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6-14 13:21:00

日前,我部以2018年第9號部令頒布了修訂後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並將於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修訂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民航總局令第165號)自2006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人員的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
近幾年,國務院不斷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行政許可的規範化。2017年5月7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32號),將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同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也進行了調整,並對相應規章進行了修訂。
為落實國務院要求和相關工作機制變化,也為進一步規範和優化外航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我們對此規章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過程
修訂工作早在2016年4月即著手準備,修訂過程中廣泛徵求了行業意見,特別是多次徵求了外國航空公司的意見。2018年5月16日,經交通運輸部第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5月22日公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申請材料
根據此項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事項的變化,結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的相應調整,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外航在華常設機構的設立、延期、變更時應提交材料予以進一步明確。
(二)規範辦理流程
按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受理、審查和決定等環節行政許可流程。明確在受理時應根據情況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在不予批准時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明確監管和法律責任
為體現審管並重的精神,加強日常監管。本管理辦法修訂中在第三章“監督管理”和第四章“法律責任”中明確了對外航駐華常設機構違規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置措施。同時,為體現在對外航管理中的平等互惠精神,修訂後管理辦法明確當外國民航當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對中國航空運輸企業依法設立常設機構進行不合理限制時,民航局可採取對等措施。
(四)規章結構進行優化
以規範行政許可為主線,對規章的結構進行了調整和優化。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不再設單章,相關要求納入代表機構管理;充實監督管理內容,分別以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兩個單章對相關內容予以完善;增加《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登記表》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示樣作為規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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