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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的解讀

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04-25 08:30:00

  為落實國家擴大開放措施,調整《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以下簡稱110號令)相關內容,民航局起草了《〈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六)》)。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自2002年110號令頒布實施以來,從投資範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等方面為外資投資我國民航業發展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此後,為落實《內地與港、澳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有關進一步開放安排,110號令又經歷了五次修改,主要是針對港、澳、臺投資者投資民航業作了特別規定。

  2015年4月8日,國務院批准發佈了《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5年11月,《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簡稱《CEPA服貿協議》)分別在香港、澳門簽署,內地與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全面推開。上述擴大開放措施均涉及民航業外資政策的調整實施。近期,國務院接連發佈了針對上述擴大開放安排調整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在民航領域主要涉及110號令。

  為落實國家擴大開放措施,需對110號令相關內容進行調整。考慮到110號令由原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三部門聯合製定頒布,需以“補充規定”形式作為規章與有關部門聯合發佈。

  二、主要內容

  《補充規定(六)》共三條。

  一是對《CEPA服貿協議》開放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務院決定,對涉及CEPA對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民航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調整實施,由民航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管理措施。此前民航局已針對CEPA在廣東省對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有關開放措施發佈通知,此次將《CEPA服貿協議》中民航開放措施整體納入110號令調整實施範圍。

  二是對自由貿易試驗區開放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國發〔2016〕41號),對涉及自貿試驗區的民航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調整實施,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此次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將對自貿試驗區的開放措施納入110號令的調整實施範圍。

  三是規定了本規章的生效時間。

  三、徵求意見情況

  民航局先後就《補充規定(六)》(徵求意見稿)徵求了民航行業、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意見。同時,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修改完善和溝通協調,各方面意見已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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