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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6-07-07 13:39: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6年10月1 日起施行。為便於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有關企業及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該規定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出臺的目的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目的

  2011年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的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産法》規定,危險物品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為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切實解決考核和取證人員範圍不統一、程式不夠規範、管理職責不夠清晰等問題,結合2011年以來已開展的相關人員考核、發證的管理實踐,特製定本《規定》,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能力、從業資格進行全面規範和強化管理,抓好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設這一牛鼻子工程,為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和“平安港”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5章31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儲存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管理做出規定,第三章對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裝卸管理人員)、水路運輸企業從事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口申報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員)、水路運輸企業從事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查員)從業資格管理做出規定,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一)關於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

  按照《安全生産法》規定,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儲存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須經考核合格,這是從業要求,並不是行政許可,考核不與任職資格掛鉤。在實踐中,對考核不合格的,所在單位應連續組織參加考核,直至考核合格。對於未按照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

  (二)關於裝卸管理人員、申報員、檢查員的從業資格管理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水路運輸企業的裝卸管理人員、申報員和檢查員取得從業資格屬於行政許可。《規定》明確取得資格許可的人員範圍是: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水路運輸企業的申報員和檢查員,並明確水路運輸企業包括港口經營人、水路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船舶代理業務經營者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而生産企業的申報員和檢查員不在《規定》要求的從業資格人員範圍內。

  (三)關於裝卸管理人員、申報員、檢查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證後的日常監督檢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負責。

  關於裝卸管理人員的日常監管,一是在經營許可準入環節進行監管。按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取得經營許可,必須提供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即由企業根據生産需要確定誰是裝卸管理人員,並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二是在日常監督檢查環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要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監控下進行。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現場檢查,若發現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等情況的,則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關於申報員、檢查員的日常監管,一是在從業資格方面進行監督,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申報員、檢查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證書。考核大綱由交通運輸部發佈統一的,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制定題庫,通過考試的即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其從業資格全國範圍內有效;二是在從業註冊方面進行監督,按照《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的申報員、檢查員在從業前,應向從業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從業註冊;三是在從業活動方面進行監督,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抽查申報員所進行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或危險貨物安全適運報告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考核申報員的日常從業活動;通過抽查檢查員所監控或指揮裝箱的集裝箱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國際規則、指南的要求,考核檢查員的日常從業活動,對發生不符合規定或違章行為的上述人員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四)關於管理分工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的要求,這項行政許可已下放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負責。

  部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考核大綱,不負責具體的考核和發證。裝卸管理人員、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考核大綱制定題庫和考核程式,分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實施具體的考核發證。申報員和檢查員由部海事局負責制定題庫,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實施具體的考核發證。

  (五)關於《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統一式樣及編號,全國有效。考慮到申報員、檢查員可通過技術手段對其從業行為實施動態監管,因此《資格證書》不設定有效期,而是規定連續2年未從事申報、裝箱檢查工作的須重新取證,以保證其從業知識與能力及時更新提高;而對裝卸管理人員由於沒有對其從業資訊實時採集和監控的手段,因此,將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設定了5年有效期,有效期內符合《安全生産法》規定的培訓要求,沒有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到期可換發證書。

  三、關於《規定》的貫徹落實

  (一) 關於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考核實施要求

  我部組織部職業資格中心等單位制定印發了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的考核大綱。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考核大綱儘快編制題庫,制定考核程式。各有關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儘快具備考核條件,最遲于2016年8月10日前舉行第一次考核,並督促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參加考核。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公佈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向經考核合格的裝卸管理人員,頒發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部職業資格中心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開發了參考性題庫,可供各地編制題庫時參考使用,還開發了考務資訊系統,可供免費使用,並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二)關於《資格證書》發放

  認真做好《資格證書》的申請、換發等發放工作。《資格證書》正面中的“資格類型”根據參加考核的從業資格類型應註明裝卸管理人員或申報員或檢查員。申報員、檢查員的《資格證書》背面中“准予從事的作業類型”應根據考核合格的類型勾選“國際水路運輸”或“國內水路運輸”;裝卸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背面中“准予從事的作業類型”應同時勾選“國際水路運輸”和“國內水路運輸”。

  (三)關於從業人員的培訓

  按照《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的要求,包括正式的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以及所接收的實習學生等在內的生産經營單位所有從業人員均需要接受安全生産培訓,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培訓由生産經營單位自行組織,管理部門不指定從事培訓的中介機構,避免強制培訓增加企業負擔,也有利於培訓內容更加貼切各崗位的生産實際。為保障培訓的要求落實到位,《規定》要求企業依法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産培訓計劃,建立健全培訓管理檔案,同時,明確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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