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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朱伽林副司長
解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來源:    2010-10-08 16:00:00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2010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是今年交通運輸部一類立法計劃項目,是在結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徵求部內各廳、部屬單位和部內司局意見的基礎上制訂頒布的,《評議考核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評議考核規定》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實現行政執法規範化的重要方式。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都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了要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要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完善考核制度。2008年,部以文件形式印發了《交通行政執法考核評議辦法》(交體法發〔2008〕570號),兩年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並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推行,收到較好成效。特別是在2008年,部開展了交通運輸全行業行政執法檢查活動,評選了68個交通依法行政示範單位、78個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範單位、101名文明執法標兵、37名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並印發了2008年度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情況通報,在行業內外收到良好反響。

  • 制定《評議考核規定》的必要性是什麼?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建立評議考核制度,對加強行政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交通行業的快速發展,交通運輸依法行政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因此,為保證國家依法行政要求的順利推行,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制度,逐步實現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規範化的目標。

  • 《評議考核規定》的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我們認為,在總結這兩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實踐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重新起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並將其從規範性文件提升到規章層面,有利於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促進行政執法水準的整體提高。

  • 《評議考核規定》設立的制度有哪些?

  《評議考核規定》在制定過程中學習借鑒了其他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結合了交通運輸行業的實際和交通運輸執法的特點,經過反覆論證和多方徵求意見,主要設立了六項制度,分別為:一是細化了考核評議的內容與標準,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直接規定了不達標的六種情況即考核的否決制度,完善評議考核制度的整體結構,強化管理工作力度;三是設立評議考核的加分制度,進一步發揮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激勵作用;四是考核結果復核制度;五是執法反饋制度;六是獎懲制度。這些制度在《評議考核規定》中形成了有機的整體,相對完善了評議考核的工作機制,保障執法考評工作取得實效。 

  • 《評議考核規定》的重點內容?

  (一)執法評議考核的標準
  考核標準是執法評議工作據以開展的基本準則。《評議考核規定》第六條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結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對執法評議考核的基本標准予以了明確,這一基本標准將適用於所有行政執法行為的評議考核工作,是一種普遍性要求。同時,考慮到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主要是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許可為重點內容,這三類行政執法工作量大面廣,容易引起社會反響,需要重點規範,因此《評議考核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專門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許可工作應達到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另外,由於行政救濟手段對管理相對人具有重要意義,也是行政執法外部監督的重要手段,《評議考核規定》第九條對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及控告申述案件的考核標準作了規定;考慮到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準具有重要意義,《評議考核規定》第九條對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也專門明確了評議考核標準。
  (二)執法評議考核的計分制度
  第三章主要規定了考核評議的組織與實施、考核主體與形式等,執法考核評議計分制、執法考核評議結果的種類、執法考核評議的主要方式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評議考核規定》明確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原則上要採取百分制形式,同時,明確規定了考核不達標的六種情形,以及加分原則和扣分原則,這些條款共同構成了執法評議考核的計分制度。在《評議考核規定》的起草過程中,曾有單位建議統一規定執法評議考核的評分標準,經研究,我們認為,由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門類較多,地區差異較大,情況較為複雜,如果對執法評議考核具體計分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將難以兼顧不同地方和不同執法門類的需要,因此《評議考核規定》最終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系統結合本地、本系統的實際情況,確定統一的考核項目和評分標準”。
  (三)執法評議考核的方法和獎懲制度
  依照《國務院辦公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評議考核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開展執法評議工作應當以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的原則,分別對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的具體方法予以了明確。同時,《評議考核規定》在第四章中規定了考核評議的獎懲制度,特別是規定了考核結果不達標單位的法律後果,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也是本規定得以推行並取得實效的基本保障與制度安排。

  • 《評議考核規定》的考核主體?

  《評議考核規定》規定了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交通運輸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組織開展本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並規定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的執法情況開展日常執法評議考核和年度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並上報。具體工作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直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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