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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張某對xx省交通運輸廳資訊公開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19-07-24 11:11:00

【基本案情】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xx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1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資訊公開,要求被申請人公開《關於報送國道107改線xx大橋項目申請報告的函》等三個資訊。

2018年2月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做出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答覆,稱相關文件屬於過程性資訊,不屬於公開範圍。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公開相關資訊,構成不作為,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復議機關嚴查處理、督促被申請人公開相關資訊。

申請人稱:申請人多次通過網路、書信、走訪等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關於報送國道107改線xx大橋項目申請報告的函》等三個資訊。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規定,以上三個資訊屬於公開範圍,理應公開,但被申請人未公開相關資訊,侵犯了申請人的知情權,構成不作為。

  被申請人辯稱:首先,被申請人作出的資訊公開答覆符合政府資訊公開的有關規定。《關於報送國道107改線xx大橋項目申請報告的函》等三個文件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且處於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沒有公開相關資訊;其次,xx省人民政府已經依法審理了張某的復議申請並作出了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上述資訊公開答覆,已于2017年11月向xx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xx省人民政府經依法審理,于2018年1月9日已經作出了復議決定。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答覆行為,已經向xx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xx省人民政府已經進行處理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本案焦點】

一、本案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是否符合復議受理條件。《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條件之一“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在本案中,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答覆行為,已經向xx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xx省人民政府已經進行處理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所以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二、本案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是否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既然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是否應該在收到復議申請後5日內,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直接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從復議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中,不能發現申請人已經申請過行政復議的事實,而只有受理並對被申請人的復議答辯材料進行審查之後,才發現申請人已經申請過行政復議。此時,應該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案件啟示】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應該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該嚴格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如果沒有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就應該予以受理。至於受理之後發現復議申請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提供了相關處理措施,行政復議機關可依據本條規定進行處理。復議機關不能將受理之後實質審查階段的工作提前到收到復議申請後5個工作日的審查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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