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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業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科技司    2020-02-26 10:42:00

為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有關要求,強化交通運輸産品品質監督管理,保障行業高品質發展和交通強國建設,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公路水路行業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交科技規〔2020〕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起草背景、主要過程、重點內容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開展監督抽查,是落實《産品品質法》的重要舉措,也是強化標準實施監督,提升行業産品品質的重要手段。2012年,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産品品質行業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交科技發﹝2012﹞32號),對産品品質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檢驗機構管理、抽樣與檢驗管理、結果處理、工作紀律和檢驗文書等作出詳細規定。近年來,隨著監督抽查工作持續推進,現行辦法在抽樣組織、檢驗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國家有關要求和抽查工作實際需要。特別是國務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廣“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也要求對現行辦法有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

黨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國經濟進入高品質發展階段的戰略判斷,提出了建設交通強國、品質強國的戰略目標,對産品品質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黨中央、國務院專門印發了《關於開展品質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全面提升産品品質。加強産品品質監管,提升産品品質已經成為社會共識,成為促進行業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工作的重要性與日俱增,迫切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修訂《辦法》。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交通運輸部通過書面、政府網站和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地方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産品生産企業、檢驗機構等的意見,也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充分凝聚了行業共識。

二、主要思路和原則

修訂《辦法》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針對監督抽查工作發現的新問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深化“放管服”的有關精神,適應交通運輸高品質發展要求,著重對原《辦法》中不適應、不好操作、不夠明確的內容進行修訂,進一步提升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

第一,在基本原則上注重把握“兩個導向”。一是積極落實國務院關於“放管服”的有關精神,加強對市場事中事後監管,為履行産品品質行業監督職責,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提供制度依據。二是加強標準實施監督,強化標準的“門檻”作用,倒逼産品品質升級,提升行業發展品質,為交通強國建設提供品質保障。

第二,在總體思路上注重體現“三個責任”。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工作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産品生産、經銷企業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等各方面。修訂《辦法》,必須進一步清晰界定政府和企業責任,充分調動政府、企業和社會等各方面積極性。一是強調企業品質主體責任。産品生産企業、工程建設單位和經銷單位是産品品質責任主體,相關企業支援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認真對待檢查結果。二是行業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督責任,通過監督抽查嚴把準入關,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保障工程品質和運輸服務品質。三是充分調動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積極性,強化行業自律,加強對監督抽查結果的採信,營造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第三,在具體操作上注重完善“五個環節”。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辦法》重點對抽樣、儲存運輸、檢驗、復檢、復查五個技術環節作出詳細規定,進一步提升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含5章、38條,包括總則、抽樣、檢驗、監督管理和附則。

第一章是總則,共7條,主要是規定了監督抽查工作的內容範圍、主要依據,以及交通運輸部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要求等。

第二章是抽樣,共14條,主要是規定了對檢驗機構和抽樣人員管理要求,“雙隨機”抽查組織方式,拒絕監督抽查認定以及抽樣全過程的程式要求等。

第三章是檢驗,共10條,主要是規定了檢驗全過程程式要求,以及檢驗報告填報、檢驗結果的處理以及檢驗後樣品的保存等方面程式要求。

第四章是監督管理,共6條,主要是規定了監督抽查結果通報、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整改、復查以及檢驗機構紀律要求和罰則等。

第五章附則,共1條,主要是規定了本辦法的實施日期,並規定2012年印發的《交通運輸産品品質行業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交科技發〔2012〕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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