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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翟某不服某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1-09-28 18:25:00

【案情簡介】

申請人:翟某

被申請人:某市交通運輸管理處

2017年2月20日,申請人前往某市交通委員會交通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受理窗口,要求辦理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被申請人某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窗口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為外省市戶籍人員、不予辦理,但未提供和告知不予辦理的法律依據。申請人不服,向復議機關某市交通委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稱:申請人前往考試中心受理窗口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被申請人告知稱因為其為外省市戶籍,不允許辦理該事項。申請人詢問是根據哪條法規依據不給予辦理的,被申請人受理窗口負責人員告知,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實際操作就是不予辦理。

被申請人稱:《某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教練員,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條例未明確在本市申請教練員上崗資格的戶籍要求,但實際操作中,外省市戶籍人員的確不能在本市申請辦理教練員證。

本市曾試行向外省市戶籍人員開放,允許其申請辦理教練員證。但當時駕培行業普遍反映教練員準入門檻過低,人員參差不齊,企業管理、教學和服務品質難以保證,希望管理部門能夠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當時也受到無法核實外省市駕駛證資訊、駕駛證記分情況和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限制,使得一些不符合條件人員進入到了本市駕培行業。同時,根據被申請人掌握的情況,當時完成培訓並考取本市教練員證的外省市戶籍人員,部分因語言溝通不暢、對本市道路通行的法律法規不熟,較難保證培訓和服務品質。據此,某市停止受理外省市戶籍人員申請參加教練員資格培訓考試,且該項政策延續至今。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該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沒有明確法律、法規等依據的前提下,不受理申請人的辦事申請,且未出具任何書面憑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某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據此,復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責令某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某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焦點問題評析】

一、本案被申請人的行政許可辦理程式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請人根據某市交通委對外公開的《核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辦事指南》,向被申請人某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審查是否屬於應當受理的申請事項,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如果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本案中,《某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授權被申請人某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核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因此相關申請事項屬於該單位職權範圍,某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直接不予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被申請人的許可辦理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某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也沒有關於外省戶籍人員的相關申請不予受理的規定。被申請人以申請人為外省市戶籍人員為由,不予辦理申請事項,顯然與《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和立法精神相違背,于法無據。

【案件啟示】

一、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消除行政不作為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受理申請、審查決定等程式進行了嚴格規範,明確了行政機關的審查義務和辦事期限等。但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和管理義務,或者直接將申請人拒之門外,或者變相拖延時間遲遲不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應加強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不作為現象的發生,依法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機關應切實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和第六條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其立法本意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是不謀而合的。在許可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得設置帶有歧視性的許可前置條件。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不得增設許可條件。針對不特定的申請人應當一視同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許可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在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應當營造高效便民的辦事環境,通過優化提升服務能力,節省申請人的辦事時間和成本,提高行政機關自身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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