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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來源:運輸司    2014-10-20 15:46:00

  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頒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社會公眾和交通運輸部門及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和精神,現就《規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等進行説明。
  一、制定必要性
  出租汽車是關係民生、服務百姓的“窗口”行業,是人民群眾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3年底,我國共有出租汽車134萬輛,企業8000余家,駕駛員260多萬人。出租汽車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出行安全,經營服務規範與否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當前,出租汽車行業長期積累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有效解決,需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建立科學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規予以解決。為此,根據國務院2004年412號令及國務院有關出租汽車管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部研究起草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構建了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總體框架,確立了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制定過程
  2013年2月,部啟動《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起草工作,組織管理部門和科研院所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資料,赴北京、遼寧、上海、浙江、安徽、山東、陜西、四川等地專項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反覆研究討論。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委託有關單位開展了政策風險評估,發文徵求了部分省、市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並公開上網徵求全社會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形成《規定》送審修改稿,經交通運輸部2014年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以部令形式頒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
  本《規定》分為總則、經營許可、運營服務、運營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共54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行業發展定位及發展方向、職責分工;第二章經營許可明確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條件和程式、車輛經營權配置、期限、變更及到期延續管理、經營協議簽訂、預約出租汽車許可等;第三章運營服務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服務標準以及行為準則作出要求;第四章運營保障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出租汽車服務設施建設、運價制定及調整等方面的職責,經營者規範經營管理、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等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了主管部門等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義務等;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明確違法行為的罰則;第七章附則明確相關概念的定義等。
  四、重點問題説明
  (一)確立出租汽車發展定位和發展方向
  針對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定位不科學、産業政策不明確等問題,《規定》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運力規模。同時,明確了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的發展方向,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準。
  (二)明確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和車輛許可條件和程式
  針對各地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缺乏統一條件規定的問題,《規定》依據國務院412號令確定的許可事項,在總結地方立法和管理實踐基礎上,對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條件、程式和實施主體作出了概括性規定。明確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先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並具備相應的駕駛人員、管理制度、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等要求。對於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相應的車輛技術條件,實行配發《道路運輸證》。
  (三)規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管理
  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管理是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規定》對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明確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鼓勵通過服務品質招標方式配置經營權。二是建立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要求與出租汽車經營權人簽訂經營協議,並與《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辦法》有效銜接,經營權到期後能否繼續經營與其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結果掛鉤,體現優勝劣汰導向。三是對於車輛經營權需要轉讓的,要求依法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重新簽訂經營協議,並明確經營期限為其剩餘期限,提示經營風險。
  (四)強化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規定》把強化運營服務放在重要突出位置,抓住影響服務品質和服務水準的關鍵環節,系統規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一是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服務標準及行為準則作出全面細化要求,為全社會提供規範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二是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依法處理好經營者和駕駛員之間的利益關係,要求經營者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落實駕駛員休息權,依法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五)鼓勵發展電召及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對於轉變出租汽車運營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務品質、緩解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流程、平臺建設、服務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要求,促進各類電召服務規範發展。針對近年來我國出現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務業態,《規定》總結借鑒發達國家和我國部分城市發展預約出租汽車的經驗,從為市場提供多樣化、差異性服務的角度出發,建立了只允許接受預約、不得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模式,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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