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背景
《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國船員培訓,提高船員隊伍整體素質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行政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的不斷深化,以及航海技術的進步,《規則》的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國務院和教育部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教育部關於開展現代學徒制試點工作的意見》,相關原則性規定需要在《規則》中體現落實。
二是國務院辦公廳和交通部辦公廳先後印發了《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關於印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對採取隨機抽查的事項包括對船員培訓機構監督檢查內容,需要對《規則》做出相應調整。
三是STCW公約修正案新增了四個方面的強制培訓要求,STCW公約也對船上培訓、網路技術遠端教學和電子教學等做出了明確規定,需要在《規則》中做出銜接。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增加STCW公約所規定的四個特殊培訓項目。
(二)將水上飛機駕駛員崗位適任培訓調整為水上飛機駕駛員特殊培訓,同時增加內河水上飛機特殊培訓。
(三)增加了關於航海人才船上培訓內容及要求。
(四)增加了關於採用遠端教學和電子教學方式的規定。
(五)按照推進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對培訓機構檢查的內容作了調整。
(六)完善了航海類教育與適任培訓對應關係,與相關規章相對應。
(七)增加了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相關培訓管理規定的內容,與其他考試發證的規章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