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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常務副局長劉功臣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來源:    2007-09-26 18:12:00

  • 新條例對發展船員隊伍、提高船員素質和保障船員權益做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第一,建立了船員註冊制度;

  第二,建立了船員任職資格制度;

  第三,建立了船員培訓許可制度;

  第四,明確了船員上船應當完成相應的專業培訓、特殊培訓和適任培訓。

  • 目前我國的船員工作者有多少人?

  到2006年底,全國在運輸船舶上從事船員工作的約155萬人,其中從事海上運輸的51萬人,居世界第一位。

  • 成為一名合格的船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呢?

  在條例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年滿18周歲,符合船員健康要求,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的,就可以申請領取船員服務簿,註冊為船員。
  經依法註冊的船員,滿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擔任二水、機工、廚師等職務。但是,符合船員註冊要求的船員,還不能滿足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等船員職務的要求。因此,條例對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等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規定除必須取得船員註冊外,還應當經過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歷,有良好的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 條例對船員在船服務期間的職責和要求作了六方面的詳細説明:

  第一,規定了船員應當攜帶有效的船員證書;

  第二,規定了船員不得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

  第三,規定了船員應當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

  第四,規定了船員應當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第五,規定了船員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第六,規定了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 條例對保障船員合法權益作了七個方面的具體規定:

  條例針對現實存在的我國船員合法權益保護不夠的問題,借鑒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關於船員保護有關公約的規定,從以下七個方面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作了規定:
  第一,明確了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第二,明確了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範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

  第三,明確了船員服務機構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時,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明確了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船員職業的風險性、艱苦性、流動性等因素,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並按時足額發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船員的工資;

  第五,明確了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

  第六,明確了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於5日的年休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在船服務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第七,明確了船員要求遣返和選擇遣返地點的權利。

  • 如何在今後的工作中保證這些制度的實施?

  為了保障條例的實施,條例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註冊、任職資格、履行職責、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品質,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時,對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船員,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由海事管理機構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船員,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並進行相應的考試;發現船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船舶出境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業。

  此外,海事管理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已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以及取得從事船員培訓業務許可、船員服務業務許可的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 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培訓機構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呢?

  船員培訓是提高船員素質的關鍵環節。我國加入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主管機關按照公約的有關規定,採取品質標準體系等手段加強對船員培訓機構的連續監控,並規定各締約國每5年將“審核報告”遞交給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由秘書長安排專家進行審核,未通過審核的國家將被列入各國海事當局嚴格監控的“黑名單”。
  船員培訓特別是高級船員的培訓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除理論培訓外,實際操作培訓也是船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因此,條例規定船員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船舶航行導航、定位、動力推進、裝卸、消防、救生、應急通信等必需的設備、設施。為了保證船員的培訓品質,條例規定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時,應當有符合船員培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有與船員培訓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安全防護制度,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培訓品質控制體系。

  • 條例對加強船員服務機構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隨著我國航運業的發展,航運公司自己擁有船員並不允許船員自由流動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員服務機構應運而生。

  這些服務機構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服務,代理船員辦理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對促進船員有序流動和擴大船員就業、方便航運企業管理船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船員服務機構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船員權益的保護,盤剝剋扣船員工資,重復、高額收取費用或者只收錢不提供相應服務等現象,損害了船員的合法權益。

  為此,條例規定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具有兩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任職資歷的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具有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等條件,並應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

  • 條例對獲准從事船員服務的機構的行為規範作了五點規定:

  一是,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並將上述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二是,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資訊,不得損害船員的合法權益。
  四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五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的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善後工作。

  • 在保證船員有序流動方面,《船員條例》進行了四方面規定:

  第一,建立了船員服務許可制度;

  第二,明確了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

  第三,明確了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四,明確了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資訊,不得損害船員的合法權益。
  《船員條例》是一部專門對船員進行系統規範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規。全面貫徹、正確實施《船員條例》,是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船公司、船員培訓機構、船員服務機構以及船員的重要職責。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船員條例》,掌握《船員條例》的具體內容,領會《船員條例》的精神實質。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將以《船員條例》的實施為契機,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加大船員的保護和管理力度,以達到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實現水路運輸,促進對外貿易和國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目的。

  • 隨著《船員條例》的出臺,交通管理的主要領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十五”以來,交通立法在重點領域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新制定了《港口法》、《道路運輸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修訂了《公路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加快了《航道法》、《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

  其中,《港口法》系統規範了港口的規劃、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活動,徹底改變了港口工作無法可依的局面;《道路運輸條例》填補了我國道路運輸行政法規的空白。新出臺的《船員條例》對船員管理進行了系統規範,隨著《船員條例》的出臺,截至目前為止,現行有效的交通法律達4件,行政法規31件,規章316件,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中各個主要子系統基本都制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交通管理的主要領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 交通部海事局將從四個方面開展《船員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一、制訂配套規章,落實監管職責。

  為配合《船員條例》的貫徹實施,解決目前有關船員的突出問題,我們正在起草《船員註冊辦法》、《船員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和《引航員註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這三個《辦法》都是今年交通部的一類立法計劃。目前,三個《辦法》已經進入徵求意見階段,有望在近期出臺。

  二、調整船員考試政策和管理模式。

  在船員考試政策上,交通部海事局將在四個方面進行調整:

  一是針對當前船員結構不甚合理、操作級船員緊缺的現狀,適當延長操作級船員升任管理級船員的任職年限,使管理級、操作級和支援級船員結構形成合理的金字塔形。

  二是正確處理學歷與素質的關係,建立工作經驗豐富、實操技能強、學歷不高的普通船員升任高級船員的渠道,鼓勵船員長期從事船員職業。

  三是調整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增設船舶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職務,落實船上的見習和實習制度,提高船員素質。

  四是強化對船員的職業技能培養,建立海事、船舶、船公司三方參與的船員適任考評機制,提高船員適任能力。

  在船員考試管理模式上,交通部海事局將在三個方面進行調整:

  一是取消現行適任考試和評估先後順序以及參加補考次數的限制。

  二是進一步推進無紙化考試工作,對於滿足無紙化統考條件的船員培訓機構和航海院校,允許開展無紙化考試。

  三是繼續推進船員考試資訊化建設,儘快在全國範圍內實現船員適任統考網上報名。通過改革船員考試政策和管理模式,改善船員結構,提高船員素質,方便學校教學,方便船員考試。
  三、加強對外協調。

  船員權益保護方面的工作,涉及到國家多個部、委、局的事權。海事管理機構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儘快推出《船員用工合同(範本)》,明確各類勞動保險保障措施,規範包括海員勞務外派機構在內的船員服務機構管理。
  四、加大對違反條例行為的處罰力度。

  下一步,海事管理機構將嚴格履行《船員條例》中賦予的法律責任,加大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船員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二是加強對船員培訓機構和船員服務機構開展船員培訓和提供船員服務業務的監督,對違反《船員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許可證。

  三是加強對船員的管理和監督,督促船員全面履行法定職責。通過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確保有關船員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有力地推進船員管理工作,促進航運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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