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主要規定了海船船員服務業務相關內容,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從事海船船員服務業務審批”已經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船員服務及外派等活動的管理主要依據《船員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主要制度已無存在基礎,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