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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司李華副司長
解讀《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來源:    2007-12-04 16:16:00

  • 制定《規定》的思路: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投資人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營造有利於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競爭的選擇機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引入社會資金,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規範政府與公路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法律和經濟手段規範投資行為,使投資人獲得合理回報的同時,要加強公路基礎設施的維護,努力提供服務水準,達到雙贏目的。

  • 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

  一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條: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費:(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條: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建成後,由投資者收費經營。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第六十二條:投資建設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成立開發、經營公路的企業;

  二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三是,《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二條第五款: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佈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

  • 《規定》的適用範圍:

  《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規定》所稱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 《規定》如何明確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工作的管理許可權?

  《規定》體現了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招標工作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許可權: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對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也做了規定。

  • 《規定》要求,投資人招標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符合三方麵條件:

  一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

  二是,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三是,已經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規定》要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發佈招標公告;
  2、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
  3、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介投資項目;
  4、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申請;
  5、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並解答有關問題;
  6、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實行資格後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7、實行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8、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並提交招標人;
  9、招標人組織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
  10、實行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11、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12、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併發出中標通知書;
  1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

  • 《規定》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的要求:

  《規定》對招標人如何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做出了説明。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範本和招標文件範本,並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充分考慮項目投資回收能力和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合理分配項目的各類風險,並對特許權內容、最長收費期限、相關政策等予以説明

  • 《規定》要求,投標人應當具備的四項基本條件:

  1、註冊資本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總資産六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産二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2、最近連續三年每年均為盈利,且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

  3、具有不低於項目估算的投融資能力,其中凈資産不低於項目估算投資的百分之三十五;

  4、商業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行為。
  上述基本條件是對投資人投標準入的最低要求,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提高對投標人的條件要求

  • 《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組成的要求: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招標人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同時規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 《規定》設置了兩種評標辦法:

  《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要求,設置了兩種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和最短收費期限法。
  (1)採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收費期限、融資能力、資金籌措方案、融資經驗、項目建設方案、項目運營、移交方案等評價內容的評分權重,根據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2)採用最短收費期限法的,應當在投標人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前提下,推薦經評審的收費期限

最短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但收費期限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

  • 《規定》對中標人確定後的有關事宜的要求: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供,擔保的金額一般為項目資本金出資額的百分之十。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投資協議。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投標人退回投標擔保。中標人應在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後九十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手續,完成

項目法人組建。招標人與項目法人應當在完成項目核準手續後簽訂項目特許權協議。特許權協議應當參照交通部制定的特許權協議示範文本並結合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制定。

  • 《規定》頒布實施後,怎樣才能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首先,要認真學習好、深刻領會好規定的內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對這個規定重要性的認識,&&學習,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其次,要廣泛宣傳好規定,努力為規定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同志要熟悉,更要使參與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的潛在投資人熟悉掌握規定;

  第三,就是要堅決貫徹執行好規定,使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切實落到實處。特別是要做到責任到位,管理到位,監督到位,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理,以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推進公路建設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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