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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8-12-10 15:50: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22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於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將海事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集中、全面、系統的規定,以便於海事管理機構和相對人明確許可條件,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此次修訂,一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將已經取消的許可事項從《規定》中刪除;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精簡審批條件;三是與新生效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銜接。
  此次修訂,一是刪除了“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和“從事海船船員服務業務審批”兩項許可相關條款;二是對部分許可事項的名稱進行了調整,主要涉及“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和“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質認可”等;三是對許可事項的條件進行了調整,如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條件等;四是對部分許可條件進行了歸併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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