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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科技司    2017-11-22 15:21:00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之前的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辦法》進一步把握行業重點實驗室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的基本定位,充分發揮各方管理主體作用,促進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規範化、科學化、高水準發展。現將《辦法》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重點實驗室是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準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在各級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援下,近年來重點實驗室發展迅速。截止目前,重點實驗室總數達52家,涵蓋綜合運輸、公路工程、水運工程、材料工程、運輸工程、交通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交通等8個領域。目前,重點實驗室科研用房建築總面積達51.2萬平方米;500萬元以上科研基礎設施61套,5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591台(套);固定人員1830人,博士學位佔比50.83%。“十二五”期間,重點實驗室研究成果獲國家科技進步獎23項、技術發明獎3項,省部級科技進步獎902項;獲專利授權3370項,參與標準規範制修訂551項。
  為加強重點實驗室管理,2005年部印發了《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5〕317號)和《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廳科教發〔2005〕298號),建立了重點實驗室的組織構架和運作管理機制,有效保障了重點實驗室快速發展。當前,國家科技體制、預算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重點實驗室運作管理帶來深刻影響。十九大報告提出,要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強化基礎研究,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加強應用基礎研究,拓展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建設科技強國、交通強國等提供有力支撐。這些新的形勢對包括重點實驗室在內的行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重點實驗室管理,加快提升行業科技創新能力,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我們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作管理辦法》,組織對《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同時,按照精簡公文的原則,在修訂中納入了《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思路
  《辦法》的修訂體現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思路。
  一是優化創新環境。結合調研中行業重點實驗室和廣大科研人員關心的現實問題,《辦法》立足於落實中央利於創新的政策制度,通過鼓勵支援行業重點實驗室開放共用、加強人才流動、完善智慧財産權保護機制,以及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等措施,優化創新環境,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動力活力。
  二是完善管理機制。在《辦法》修訂中,注重發揮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的宏觀指導作用,以及協助管理機構(包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依託單位的支援保障作用,明確了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在行業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中的責任,強化後續管理與服務工作,力求形成多方共建的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創新投入。《辦法》圍繞行業重點實驗室發展實際需求,立足於更好的發揮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的支援保障作用,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重點實驗室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不斷加大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投入,夯實創新基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涉及到很多變化,主要的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在“總則”部分,重新界定了新形勢下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在《辦法》修訂中,結合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對行業重點實驗室的需求,明確指出行業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主導方向,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運輸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支撐。
  二是在“管理職責”部分,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管理主體的職責。對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機構以及依託單位的職責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尤其是明確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為重點實驗室的協助管理機構,並對其主要職責進行了界定,包括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援政策,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等。
  三是在“申報與認定”部分,進一步明確了行業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的程式和要求。結合當前科技發展的形勢和要求,從學術水準、人才隊伍、實驗條件等方面,對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的基本條件予以明確和補充,並結合當前行業重點實驗室的專業佈局、總量規模對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的程式、週期進行了相應調整。
  四是在“運作與管理”部分,突出體現國家科技體制改革的最新要求。明確重點實驗室要實行 “開放、共用、合作、競爭”的運作機制,行業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增加了“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相關內容,增加了重點實驗室科研設施、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用的要求,並對重點實驗室強化社會責任、開展科學普及等提出了要求。
  五是在“考核與評估”部分,調整了行業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的程式和規則。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並對年度報告的主體、程式進行了要求。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週期及程式,並對評估結果的應用提出要求,即: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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