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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第四次修訂解讀

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06-30 08:45:00

  2017年5月24日,交通運輸部以2017年第23號令頒布了《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設計、製造和航空器運營單位等更好地理解《規定》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的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局就《規定》的出臺背景和過程及主要修訂內容等進行了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此次頒布的《規定》為其第四次修訂。《規定》自1990年頒布實施以來,一共進行了三次修訂,對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適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民航業和航空製造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結合其他民航發達國家規章修訂的情況,此次對《規定》進行第四次修訂,必要性具體如下:

  (一)民航業和航空製造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此次修訂對各類適航證件持證人的權利和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此外,根據通航發展需要,增加了輕型運動類航空器等新的航空器類別,並相應增加了適航證類別。

  (二)借鑒其他民航發達國家的適航管理經驗

  此次修訂借鑒美歐適航管理經驗,對生産許可證申請人和持證人的品質系統要求進行了調整和細化;明確對設計批准申請人和持證人的設計保證系統要求。

  (三)與港澳民航當局的適航規章一體化發展需要

  為方便民用航空産品交流,內地與港澳民航當局正在開展規章協調工作,以實現適航規章一體化。此次修訂參考了港澳民航當局的適航管理要求,並對修理、標記和標牌的要求進行了調整和細化。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完善規章結構

  1、將針對不同許可證持證人的管理規定在不同章節中分開描述。

  2、新增第十四章“設計保證系統”,明確對設計批准申請人和持有人的設計保證系統要求。

  3、新增第十五章“運作符合性評審”,增加航空器運作符合性評審的要求。

  (二)體現簡政放權

  依據國務院歷次行政審批清理決定,修訂第21.2D條“合格審定程式”,規範了行政許可項目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證流程,明確了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不同證件的管理職責。

  (三)修訂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的管理政策

  1、修訂設計批准要求,將原“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設計批准書”統一為“型號合格證”,明確了對申請人和持有人的設計保證系統要求,明確了持證人的權利和責任。

  2、增加一個新的航空器類別——輕型運動類航空器,並相應在特殊適航證中增加“輕型運動類特殊適航證”。

  (四)修訂生産許可審定的管理政策

  1、修訂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産的要求,取消“生産檢驗系統批准書”的批准形式。

  2、修訂生産許可證申請人的資格的規定,允許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准書申請人來申請生産許可證,允許在中國生産外國設計的航空産品的生産廠家來申請生産許可證。

  3、修訂生産許可證的管理規定,將原“品質控制系統”更改為“品質系統”,並對品質系統的要求進行了修訂和細化,明確了生産許可證持證人的權利和責任。

  (五)修訂出口適航批准的管理政策

  修訂出口適航批准的管理政策,取消原I類、II類、III類産品的分類,明確針對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和零部件的出口適航批准形式,修訂相關管理規定。

  (六)新增航空器的運作符合性評審條款

  新增第十五章“航空器的運作符合性評審”,確定航空器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申請人對航空器交付後安全運作支援的責任,並明確應當在申請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同時申請航空器運作符合性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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