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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11-09 16:53: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25號令對《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將於2018年10月22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民航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則》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6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就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環境,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包括要有序清理存量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
  2018年初,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2091號),民航局形成了涉及《規則》的清理意見,形成了修改決定,並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18年6月4日,經民航局局務會審議通過,提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審議。2018年10月8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6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10月22日公佈。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文件要求,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規章,應當進行調整。本次修訂,刪除了《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中由民航局指定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並定期公佈清單的規定,以有效促進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開展業務,實現公平競爭。具體如下: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由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或者培訓機構實施。”。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從事與執照申請和執照註冊相關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管理制度、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場地和教學設施、培訓平臺、教學計劃和教材,以及開展民用航空電信人員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培訓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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