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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作維護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8-02 14:11:00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要求,規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作維護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作維護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8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截至2018年底,我國內地(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共有24個省份的3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71條,運營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約212.8億人次。隨著運營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壓力日益加大。作為多專業複雜整合的聯動系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是系統正常運作的基礎,對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至關重要。對此,《意見》明確要“強化關鍵設施設備管理”“建立健全設施設備維修技術規範和檢測評估、維修保養制度”;《規定》也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因此,亟需出臺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作維護的管理制度,貫徹落實《意見》和《規定》,夯實行業運營安全管理基礎。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0條,包括總則、設施設備運作監測、設施設備維護、更新改造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主要內容包括以下3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設施設備運作狀態監測基本要求。明確了橋梁、隧道、軌道、路基、接觸網等設施的巡查和監測頻率,以及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等設備系統需要實時監控的關鍵部位。對於設備異常情況報警,應進行分級分類,及時檢查確認並處理。無法繼續維持運營或繼續運營將危及行車安全的,應停運搶修並儘快恢復運營。可繼續維持運營的,應視情採取區間限速、添乘檢查、安全防護等措施,儘快完成故障修復。其他不影響運營的故障,應明確故障修復方案,在具備條件後及時組織故障處理。規定了區間聯絡通道、區間聯絡平臺、信號系統降級功能、列車門緊急解鎖裝置、站臺緊急停車按鈕等設施設備的測試、管理和安全防護要求。

二是設施設備維護要求。提出了設施設備維護規程的主要內容以及編制、發佈、修訂和廢止等基本程式,對車輛、信號等關鍵設備的修程修制和使用壽命進行規定。運營單位應根據維護規程編制設施設備維護計劃,合理制定運營計劃,保障設施設備維護工作時間。運營單位應做好設施設備維護施工管理,嚴格落實施工區域管理、請銷點登記等制度。由外單位進行施工作業的,運營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由運營單位辦理相關施工手續後,方可進行施工。在軌行區等重點區域施工的,運營單位應安排專人 旁站監督。

三是更新改造管理要求。規定了更新改造的內容和主要範圍,對於車輛、供電、信號等涉及行車安全的關鍵設備,到達使用年限的應及時更新。未經充分技術評估論證,不能確保運作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同時,明確了故障率較高嚴重影響運營安全和客運服務等6類情形,可提前進行更新改造。針對增購列車、信號系統整體更新、軟體升級,以及改擴建工程等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重大更新改造項目,從功能測試、介面相容條件、安全防護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四是監督檢查要求。明確運營單位負責設施設備運作維護工作,委外服務的,運營單位應與服務商簽訂書面協議,加強委外服務管理與評價。強調運營單位應做好故障統計分析,對設施設備運作維護工作實施全生命週期的資訊化、痕跡化管理,提高設施設備運作維護的科學管理水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對運營單位設施設備運作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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