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鐵路機車車輛交付使用前産品品質安全監管,我們對《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産品召回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3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8號重新公佈。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原鐵道部依據原《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實行鐵路機車車輛驗收制度,對於機車車輛出廠實行嚴格的品質把關,有效防範了缺陷産品出廠交付使用所造成的鐵路運輸安全隱患。鐵路政企分開後,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家鐵路局不再實行鐵路機車車輛驗收,原鐵道部機車車輛驗收機構及人員劃歸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將鐵路機車車輛驗收調整為監造,對於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中國鐵路總公司實行監造的範圍限于鐵總下屬集團公司,不包括地方鐵路,可能導致地方鐵路所採購使用的鐵路機車車輛的品質監督方面出現漏洞,存在安全隱患,難以從源頭上防範安全事故。從填補制度漏洞、全方位保障鐵路機車車輛品質安全的角度,有必要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以制度形式確立下來,明確鐵路全行業實行鐵路機車車輛監造制度的法律依據,使地方鐵路企業實行監造有法可依,為鐵路運輸企業參與源頭品質安全控制提供有效保障。為此,在《辦法》中確立了監造制度,即鐵路運輸企業等鐵路機車車輛採購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專業單位,在機車車輛産品生産企業對生産過程和實物品質實施監督檢查,並對産品的符合性作出專業判斷。鐵路機車車輛經監造,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