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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9-02-26 09:42: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9年第6號令對《船閘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5號)進行了修訂,更名為《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通航建築物是航道的關鍵節點,其運作狀況直接關係到航道的暢通,影響經濟的運作和穩定。目前我國正常運作的通航建築物共有902座(船閘872座,升船機30座),其中交通運輸系統有165座(18%)、水利系統582座(65%)、水電系統131座(15%)、市政等其他系統24座(2%)。當前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通而不暢,原因是通航建築物業主分屬水利、水電、交通、市政、國資等多部門,各部門停航檢修時間安排不盡一致;二是服務水準不高,一些運作單位經常隨意停航,開放時間短,資訊不公開;三是管理不規範和薄弱,部分運作單位不編報運作方案,對通航建築物養護、安全管理不規範。這些問題急需解決。

  2015年實施的《航道法》明確了交通運輸部門對通航建築物運作實施行業管理,原《船閘管理辦法》已不適應《航道法》的要求,同時《安全生産法》《反恐法》等法律對行業安全監管、反恐防範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進行承接和落實。因此,對《辦法》予以相應修訂是必要的。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三條,分別為總則、運作方案、船舶調度、運作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一)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

  通航建築物是航道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船閘和升船機。通航建築物運作是指滿足船舶通行的要求而進行的操作活動,區別於水利水電防洪、發電方面要求的調度活動,因此本辦法依據《航道法》,對所有的通航建築物運作明確由交通運輸部門實施統一的行業管理。本辦法不改變現行通航建築物運作單位與水利、水電、國資等部門的隸屬關係,不排斥水利、水電等部門按相關規定從防洪、發電等方面對通航建築物的行業管理。

  (二)細化了運作方案審批制度。

  運作方案是通航建築物運作的關鍵和運作管理的抓手,《航道法》第25條設立了通航建築物運作方案審批制度,2016年國務院審改辦明確為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前已經有廣東、浙江、安徽等省份開展了運作方案審批工作。因此,本辦法按行政許可的要求對運作方案審批制度進行了規定。運作方案內容和編制格式文本由配套的行業標準《通航建築物運作方案編制規定》進行明確。

  (三)建立了上下游通航建築物協調機制。

  為提高同一條河流上船舶通行效率,保障船舶及時通行,避免船舶擁堵現象發生,本辦法明確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根據船舶擁堵和應急情況,對同一條河流上下游的通航建築物運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對出現擁堵和應急情況要統一採取措施,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按照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和珠江航務管理局的職責,本辦法明確長江航務管理局和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長江幹線和珠江水系通航建築物協調聯動機制的建立。

  (四)明確了運作安全管理。

  本辦法根據《安全生産法》的要求,明確了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依法按照職責對通航建築物的運作實施安全監管,以及運作單位的安全運作主體責任和要求。此外,本辦法還承接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關於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過閘申報和管理的規定,明確了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運作單位對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申報和過閘運作調度的相關要求。另外《反恐法》規定了各行業反恐怖防範職責,本辦法承接了相關要求,對通航建築物運作的反恐怖防範工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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