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為切實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要求和《政府工作報告》關於降低港口收費等工作部署,優化口岸營商環境,進一步清理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行了局部修訂。
二、修訂內容
一是合併收費項目。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併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併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併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調整後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15 項減至11 項。
二是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4項收費,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
三是取消對小型船舶靠離泊使用拖輪的配置要求。考慮實際情況和各地現有做法,明確了進出沿海港口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長江幹線港口150 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根據需要確定是否使用拖輪,管理部門不再統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