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營改增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和《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有關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實現高速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發票統一開具。近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等相關事項。現將《公告》發佈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佈背景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201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對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等)按照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鋻於公眾出行服務需求及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現狀,2016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稅款問題給予了過渡期政策。
今年,國務院第178次常務會議上明確要求年底前實現統一開具高速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發票。為解決收費公路增值稅發票開具等實際問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多輪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聯合製定並印發了《完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發票開具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配套技術文件,明確了工作目標、實施步驟及技術要求。各級交通運輸、財稅部門和相關參與方經過5個多月的不懈努力,目前基本完成相關係統改造及平臺建設,已具備了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服務能力。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明確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工作有關服務方應掌握的政策要點與具體實施內容,幫助納稅人充分理解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及相關規定,順利獲取通行費電子發票,更加及時充分地享受營改增政策紅利,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通行費電子發票編碼規則和票樣。
通行費電子發票屬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一種,發票代碼及號碼編碼規則和其他增值稅發票保持一致,發票代碼第11-12位為12,代表通行費電子發票。為滿足收費公路行業需求,通行費電子發票在保持現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對於通行費電子發票票面若干欄次進行了調整,通行費發票票面欄次包括:購買方、密碼區、項目名稱、車牌號、類型、通行日期起、通行日期止、金額、稅率、稅額、價稅合計、銷售方、備註。
(二)明確了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的流程。
客戶如需開具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需經過以下步驟:
1.辦理ETC卡或用戶卡。ETC卡或用戶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用於記錄用戶、車輛資訊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交費功能。客戶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車輛行駛證前往ETC客戶服務網點辦理ETC卡或用戶卡,具體辦理要求請諮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
2.發票服務平臺賬戶註冊。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註冊,並按要求設置購買方資訊。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資訊,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資訊真實準確。
3.綁定ETC卡或用戶卡。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填寫ETC卡或用戶卡辦理時的預留資訊(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後,完成ETC卡或用戶卡綁定。
4.發票開具。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臺免費向用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及明細資訊下載、轉發、預覽、查詢等服務。
(三)明確了通行費電子發票的基本規定。
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徵稅發票)。
ETC後付費(記賬卡)客戶和用戶卡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記賬卡卡內不記錄資金資訊,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先使用後結算,其車輛在通過收費公路時,系統根據通行記錄在卡賬戶中記賬,客戶按照記賬結果交納通行費。
ETC預付費(儲值卡)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不可重復開具。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開票規則與ETC後付費和用戶卡客戶相同。儲值卡卡內電子錢包記錄資金資訊,客戶需在卡內預存通行費,其車輛在通過收費公路時,系統直接從卡內扣除當次通行費,並根據通行記錄在卡賬戶中記賬。
按照有關要求,為準確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需要將車輛通行記錄與車輛資訊以及購買方資訊進行匹配,單純使用現金交易的車輛在通行後無法驗證其實際通行資訊,因此需要辦理用戶卡或ETC卡並在通行高速公路時正常使用,才能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未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的現金客戶,暫按原有方式在收費車道現場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紙質票據。
需要説明的是,用戶使用ETC卡或用戶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第10個自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起,可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獲取。這是由於用戶通行高速公路之後,車道需要將車輛通行數據打包傳輸至省級聯網結算管理機構,經過費用拆分、清分結算、記賬等流程後,上傳至發票數據匯聚平臺用作發票開具核驗。由於我國高速公路網分佈區域廣,數據傳輸保障能力不一,各省拆分、清分結算等流程時限不同,車輛通行數據上傳至部級發票數據匯聚平臺需一定時間,在正常交易情況下,10個自然日是保證用戶可以取得電子發票的最長時限,如車輛通行費拆分和數據上傳週期較短,最快可于當天取得。客戶在充值後如需索取不徵稅發票的,可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獲取。
(四)明確了與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相關的稅收政策規定。
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期限同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相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資訊。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通行費電子發票資訊進行查驗。
(五)明確了發票服務平臺上線時間及相關業務諮詢、投訴渠道。
2017年12月25日起,發票服務平臺註冊及綁卡功能正式上線,客戶可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進行註冊、綁卡和設置購買方資訊。2018年1月1日以後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可以通過發票服務平臺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2017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仍按原有方式取得發票。ETC預付費卡用戶2018年1月1日零時卡內仍有餘額的,如之前充值時未取得充值發票,在實際交納通行費用後可按規定索取通行費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諮詢發卡ETC客戶服務機構。
客戶可以通過發票服務平臺線上客服或撥打熱線電話進行業務諮詢與投訴。發票服務平臺熱線:95022;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線上客服及熱線電話可以登錄發票服務平臺查詢。
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開具,滿足了車輛號牌與通行記錄的準確對應,最大限度方便了納稅人獲取發票和實現稅款抵扣,打通了收費公路行業落實營改增改革“最後一公里”,真正實現了“讓資訊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三、幾個問題的重點説明
(一)2018年1月1日以後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不再開具紙質票據,通過發票服務平臺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
(二)客戶註冊發票服務平臺時,應當按要求設置購買方資訊。如需變更購買方資訊,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收費公路前變更,確保開票資訊真實準確。
(三)客戶在綁定ETC卡到註冊賬戶時,如遇校驗資訊不通過,應當聯繫ETC卡客戶服務機構(發卡方)補充完善相關資訊。
(四)ETC預付費(儲值卡)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五)單次繳費通行收費公路後可能會取得多張通行費電子發票,但電子發票合計金額和用戶實際交費金額一致。
(六)一個月內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匯總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
(七)收費公路通行費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