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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等13件部令的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9-12-24 08:40:00

  日前,為落實國務院關於證明事項清理、與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等工作的要求,我部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13件規章作出了相應修改。現將13件規章修改的背景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以及商務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做好與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部對13件規章進行了相應修改,廢除了我部現行有效規章中有礙優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的規定和做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商業登記文件”修改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事項可由許可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自行核驗。

  二是將《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船舶有關證書修改為“公司與船舶名稱及船舶識別碼”,主管部門之間可通過資訊共用核驗相關資訊;對從業資歷採取告知承諾制,“從業資歷證明文件”不再要求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修改為“申請人須承諾對所提供從業資歷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是刪去《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成立文件等機構證明文件”,行政許可機關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自行核查。

  四是刪去《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相關內容已包含在《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或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審核意見中,不再重復規定。

  五是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證明”。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有關港口工程試運作的相關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時已刪除工程試運作相關要求,且與試運作相關的港口工程安全、消防以及職業病防治等設施按照《安全生産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關於單獨驗收合格方可使用的要求,已可保證安全需要。

  六是刪去《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法人證書”等證明,許可機關可通過主管部門之間的資訊共用或者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查驗。

  七是刪去《海員外派管理規定》關於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者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規定,對這兩類機構的外資準入限制均不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同時相應刪除了與已廢止的《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八是刪去《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與已廢止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九是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作出調整完善。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0號)(已廢止)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42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41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40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9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8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7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6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5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4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3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2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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